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章程的修改指引(下)
万益资讯2024-05-19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等方面有较大的变化。因此,各公司须根据新的法规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本文将依据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须更新的关键部分进行详细分析,并提供修改建议,以供各公司参考。 【上期链接: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章程的修改指引(上)】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公司法 (2018年修正) 公司法 (2023年修订)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无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 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 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人选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扩展到“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还要求在公司章程增加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以及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下公司的追偿办法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已经取消“执行董事”的称谓,改称为“董事”。因此,如果原公司章程约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的,需相应修改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职权 公司法 (2018年修正) 公司法 (2023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新《公司法》删除了股东会对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两项法定职权;以及董事会对“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法定职权。即上述删除的职权不再对应是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企业可通过公司章程进行任意规定。 新《公司法》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企业可在公司章程明确该新增事项并细化股东会、董事会授权配套制度。 新《公司法》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表述,公司章程也需要删除相应内容。 新《公司法》新增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权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交材料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对自己提交的相关材料负有真实性保证的义务。企业可通过公司章程对上述事项进行细化规定。 新《公司法》取消了对经理职权的法定限制,明确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因此,企业需核实确认哪些职权归属经理,并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 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设置 公司法 (2018年修正) 公司法 (2023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无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无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无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新《公司法》明确公司既可以保留传统的双层制(即公司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治理模式,也可以转变为单层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来替代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监督职权)治理模式。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下不设监事会和监事。但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采用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单层制治理模式。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督模式进行调整,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相应修改。 董事会人数及构成 公司法 (2018年修正) 公司法 (2023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无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新《公司法》取消了董事会的人数限制,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人数下限统一为三人,同时要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董事不再称为执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亦可以只设置一名董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有职工代表。企业应注意根据新法要求对公司章程中董事的人数、称谓、构成进行相应修订。 清算义务人及责任 公司法 (2018年修正) 公司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清算组原则上由董事组成,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为例外,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清算组的构成,以及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法律实务、婚姻家事、合同及侵权纠纷。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公司商事纠纷、公司合规管理、公司投资并购。










